对公职人员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日期:2020-09-22     评论:    
核心提示: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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