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法所得在政务处分中如何处理

   日期:2020-09-22     评论:    
核心提示:公职人员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因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法所得在政务处分中如何处理

公职人员违法所得如何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本条规定了公职人员违法取得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在政务处分中如何处理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情况下由监察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是,如果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由其他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就应当由其他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比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职务犯罪取得的财物,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 本条规定的"没收",是指监察机关将公职人员违法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监察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3、 本条规定的"追缴",是指监察机关将公职人员违法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非法财物予以追回、收缴的行为。追缴不是一种对违法所取得财物和用于违法的非法财物的最终处理方式,追缴的财物一般以退回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为主,依法不应退回的应上缴国库。

4、 责令退赔,是指是指监察机关责令公职人员违法所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非法财物予以归还,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责令公职人员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

5、 对于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因监察机关不能直接予以纠正,但是可以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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