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证,如何应对?

   日期:2020-09-22     评论:    
核心提示:昨天本人在头条号写了一篇题为《在派出所记录的“口供”,还可以更改吗?我来告诉你》的短文,该短文主要是普及一下如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文章发表以后,马上来了新的问题。一位网友问,案件已经宣判,但是他认为的非法证据也没有排除,这个时候应该向什么机关申请排除?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本人

昨天本人在头条号写了一篇题为《在派出所记录的“口供”,还可以更改吗?我来告诉你》的短文,该短文主要是普及一下如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文章发表以后,马上来了新的问题。

一位网友问,案件已经宣判,但是他认为的非法证据也没有排除,这个时候应该向什么机关申请排除?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本人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普法,对具体案件不做过多的评论。同时,关于网友提到的“案件存在未排除的非法证据”,也不在文章中做任何点评。因为这需要相关部门在核实以后,根据核实的结果去定性。

其次,咱们再回到网友提到的问题,案件已经判决,且没有排除当事人认为存在的非法证据,应该怎么应对。

我个人提出如下应该方法,希望对读者朋友能有所帮助。

1,案件在判决以后,会经历上诉,申请再审,或者是提出抗诉的过程。在这几个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是代理人均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证据。

2,依法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因为检察院是诉讼活动监督机关。应该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存在的渎职行为。同时,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确实存在未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直接启动抗诉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两点是案件在审判以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我个人认为,排除非法证据的最佳时间,应该是案件审查逮捕,或者审查移送起诉阶段提出。因为这个时间段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无论从管辖权,还是诉讼程序来讲,都是非常适时的。

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作为案件证据材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系司法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的,在审查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有关调查材料应当存入诉讼卷宗,随案移送。

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非法证据,且能够在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或者是审查移送起诉阶段就被排除的,那么对案件的后续进展就会非常有利。

结束语:

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所以需要付出时间耐心等待。根据相关规定显示,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二个月。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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