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我国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多种方式的检举控告,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检举控告渠道的畅通。
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些人总是认为传统的举报方式(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相关问题)更为实际,更为稳妥。其实一直抱着这种想法的人,还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不够透彻,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方式不太了解造成的。
这篇文章主要是向大家普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大家全面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几种方式,让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在检举控告过程中,能够省时省力,少走冤枉路。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规对检举控告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获知,检举控告的途径是很多的,它包括邮寄信件,指定场所当面举报,电话举报,互联网举报(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其他渠道,巡视组等等。由此也可以明确的说明,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进行举报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是最传统,最费力的一种方式。
有人肯定会问的这样一个问题,哪种举报方式会被重视呢?或者说哪种举报方式会被优先处理呢?
在这里我明确的告诉大家,《规则》第七条中规定的各种举报方式的“待遇”是平等的,没有那种方式被重视一说。
根据本人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处理方式的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的处理程序如下:
1,无论是谁以何种方式受理了相关检举控告,都属于举报信息的采集人,而不是举报事项的核查人,处理人。
2,采集信息的人,不管采集到来自什么方式的信息,都会将这些信息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3,然后由平台将这些举报信息分发到具体的办案人手中,在向本级机关负责人报告后,才能启动核查程序(或者移交给相关部门)。同时,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4,核查不属实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予以退回。
5,核查后认为检举属实的,在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以上几条只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后,最基本的处理方式。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肯定会比这要复杂的多。但是,这可以清楚的告诉我们,无论是以哪种方式进行检举控告,这些举报信息都会被录入检举举报平台,没有是否被重视一说。
当然在检举控告的过程中,只有一种情形是被优先处理的,那就是实名举报。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显示: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