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实质性修改的十六处重点

   日期:2020-09-22     评论:    
核心提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你准备好了吗?本人对于修改的140多条条文进行了新旧对照阅读,发现修改的主要有贯彻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的规定,以及将公安部的有关办案的文件、规章要求落实到规定,例如讯问嫌疑人的地点以及电子证据的取证等,新增的涉及公安机关及民警职责的修改主要有16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你准备好了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实质性修改的十六处重点
  • 本人对于修改的140多条条文进行了新旧对照阅读,发现修改的主要有贯彻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的规定,以及将公安部的有关办案的文件、规章要求落实到规定,例如讯问嫌疑人的地点以及电子证据的取证等,新增的涉及公安机关及民警职责的修改主要有16处。
  • 一、对于指定辩护律师、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期限细化为三日;
  • 二、要求收集电子证据要保证完整性,确保无删除、增加、修改;
  • 三、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出庭后,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 四、对证人及其亲属保护更严格具体,新增安全场所保护制度和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的保护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实质性修改的十六处重点
  • 五、细化派出所民警执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方式,执行民警应当定期了解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情况,并制作笔录。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还应当通知决定机关;
  • 六、当事人报案时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当场能够判断的,应当口头告知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 七、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审查期限从七日变更为三十日,还可以延长三十日;
  • 八、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可层报公安部商请最高检察院核准撤销案件;
  • 九、明确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其他公民作为见证人;
  • 十、可以电话通知公民个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 十一、明确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冻结财产的权限,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由省级公安机关决定;
  • 加大异地协作的力度,细化操作步骤,主要修改有三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实质性修改的十六处重点
  • 十二、公安机关只要在异地执行侦查活动,就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 十三、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讯问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 十四、公安机关可以远程讯问嫌疑人和询问证人,也可以委托当地公安机关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 十五、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
  • 十六、增加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有关条款。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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