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后,我市迅速贯彻落实,并下发《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今后,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我市实施分类救助。
《通知》明确,对于城乡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按照市人社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救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和范围包括:
(一)下列家庭在申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时,按以下项目标准抵扣家庭收入。
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000元;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智力、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500元。上述标准均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数计算。
2.对有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戈谢病、心脏移植、肝脏移植、肺移植、骨髓移植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500元;对有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偏瘫、红斑狼疮、心脏换瓣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000元;对有血管支架、血管搭桥、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甲亢、I型糖尿病、艾滋病、脑梗死(脑梗塞)、细胞间质瘤、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硬化症、癫痫、脑出血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500元。上述标准均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
4.对除丧偶以外的其他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800元。
5.城市60周岁(含)以上无子女“双老”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
6.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000元。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抵扣项目标准高的择一执行。
(二)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上浮救助标准。
1.父母双方均符合死亡、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情形之一的18周岁(含)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研究生、博士生)享受低保待遇时,增发1560元。
2.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增发300元。
凡享受低保待遇并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调整其救助标准。《通知》自2020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