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8月23日讯(记者 闫丽君 通讯员 于沁君) 23日,记者从海阳市公安局获悉,近日,海阳一市民因为涉嫌散播一段9秒小视频,被依法行政拘留7天。
近日,海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网上巡查工作中发现,微信名叫“南城××”的网友在微信群内散播暴恐音视频,视频时长9秒,内容为几名恐怖分子杀害人质,场面极其血腥暴力,影响恶劣。
发现此情况后,网安大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最终锁定嫌疑人张某某。张某某到案后交代,他为博取他人关注,将该段视频转发至一微信群内,进而造成了不良影响。
目前,海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那么什么是暴恐音视频?据警方介绍,“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含有煽动“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十九条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第二款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属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