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0岁的谭某某在担任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市中渣土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接受济南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的请托,帮其向辖区工地推荐该公司的防尘设备,先后多次收受对方财物共计价值3.8万元。近日,市中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五六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在担任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市中渣土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辖区工地开工前标准化审验工作,且对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的职务便利,接受济南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的请托,帮其向辖区工地推荐该公司的防尘设备,为此多次收受郑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5万元、购物卡3000元。
2017年6月16日,检察机关根据已经掌握的谭某某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电话通知其在山东省立医院南院等候,并将其带回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谭某某受贿的赃款已全部退缴。
公诉机关认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具有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赃款等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市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成立。谭某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悔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扣押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3.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