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方某是济南某物业公司员工,从事工作以来,该物业公司一直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有天,方某在工作期间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亡者家属6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理由竟然是“一审未收到法院传票”。近日,济南中院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了物业公司诉请。
方某工作期间身亡后,其儿子方某某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随后,该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果,认定方某所受伤害系工伤。
物业公司不服该认定内容,随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调查后,作出维持该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但物业公司仍不服,又向济南历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认定。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据职工月均工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判决物业公司赔付亡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0余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以一审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法庭违反法定送达程序为由,上诉至济南中院,诉请将此案发回重审并予以改判。
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济南中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经查,2017年3月1日,一审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按该物业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材料,但邮寄未妥投。未妥投原因为:收件人名址有误。
2017年7月11日,一审法院在无法邮寄送达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该物业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并定于2017年10月12日(即举证期限30日届满后的第3日)开庭。
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规定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自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该案中,一审法院在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物业公司邮寄但诉讼文书不能送达情况下,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