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水分”是外贸增长质量题中之义

   日期:2024-04-28     来源:东方财富网浏览量:5有人参与    评论:    
核心提示:中国海关总署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前4个月,我国实现贸易总值13307.53亿美元。其中,出口6858.68亿美元,同比增长17.4%;进口634

     中国海关总署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前4个月,我国实现贸易总值13307.53亿美元。其中,出口6858.68亿美元,同比增长17.4%;进口6348.84亿美元,同比增长10.6%;累计贸易顺差609.84亿美元。具体到4月份,进出口总值达到3559.61亿美元,同比增长15.7%。其中出口1870.61亿美元,同比增长14.7%,环比增长2.7%;进口1689.0亿美元,同比增长16.8%,环比增长-7.7%;出口环比增速大幅高于进口,导致4月贸易顺差由3月的-8.84亿美元增加至181.61亿美元。

     然而,实际的经济形势可能弱于贸易数据的总体表现,特别是出口。比如,近两个月的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的出口订单分项指数表现疲软。同时,第113届广交会的出口订单情况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呈现负增长。此外,与对外贸易相关的货物运输量仍然增长乏力,美国和欧元区近期也出现了诸多经济增长放缓的迹象。基于数据和实际经济状况之间的矛盾,需要深入分析近阶段我国进出口变动的具体特征,继而从海关统计及核查的现行工作体系中,寻找统计误差产生的可能渠道和规模。

      四月高增长探源

     就4月进出口贸易增长的特征而言,首先,从贸易方式的角度看,一般贸易进出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进出口构成了外贸快速增长的基础。4月出口同比绝对增长的239.32亿美元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出口增长贡献了55.7%,一般贸易出口增长贡献了37.3%;而进口绝对增长的243.2亿美元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进口增长贡献了48.7%,一般贸易进口增长贡献了32.5%,进料加工贸易进口贡献了13.5%。

     其次,从商品角度分析,部分商品的出口变动异常。如集成电路的出口,尽管从6月开始,集成电路出口一直高速增长,同比增速更是普遍高于65%,但今年3月的单月绝对增加值高达127.7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了400%;4月则增加了87.1亿美元,同比增长高达287%。

     再次,从国别的角度看,对香港的贸易改变了我国外贸增长的基本态势。具体来说,与香港的贸易往来同比增速达到了57.2%,其次是东盟25.3%,与美国的贸易往来增速为5.5%,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增速为0.19%,与日本的贸易同比增速为-2.37%。这一特征在出口方面的表现同样尤为突出。数据显示,内地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同比增速背离内地对香港以外地区的出口同比增速的程度越来越大,如果刨除内地对香港的出口,则内地的出口增速仍然呈下降态势。

     结合国际海关公认的HS进出口产品分类可以发现,内地对香港出口的高速增长主要是通过HS第14类(珠宝、贵金属及制品)、第16类(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件、附件)和第18类(光学、医疗等仪器)实现的。3月份,这3类商品分别实现的出口额为85.0亿、306.6亿和30.9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10.2%、120.9%、92.4%。上文提到的集成电路则归类在HS第16类的第八十五章。

     出口的快速增长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香港和HS分类第14、16、18类商品等关键词密切相关,关于外贸数据的可信度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今年以来,在中国和主要发达经济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差、人民币对主要货币均出现加速升值趋势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引入热钱的情况?第二,出口商是否存在伪造出口单据以获取政府出口退税的可能?

      海关数据从何而来

     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快速扩大以及国际排名的迅速攀升,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变动,在国内外受到的关注程度明显提高。对海关统计数据变动的监测和分析,已成为我国政府对进出口贸易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形势进行评估和制定发展战略的重要参考。因此,各方对海关统计数据在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各级海关、商务、外管、统计等政府部门,均非常重视对外贸易统计的质量。整体看来,我国目前的对外贸易统计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科学、实施条例具体、核查体系严格等特点。在具体执行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明确规定,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级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规定,海关总署及其直属海关定期、无偿地向社会公布的海关统计信息,是指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具体来说,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区或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加工贸易进出的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国际间无偿援助的物资以及捐赠品等。而对上述货物的统计,依据的原始凭证均是接受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发的其他申报单证。在此基础上,由海关总署采取超级汇总的方式,利用海关的报关单处理系统,直接从企业的申报单证中提取数据进行汇总,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就是说,海关公布的进出口货物统计数据中的每一个美元数据,都可以找到一张实际存在的报关单与之对应。

     问题是,从海关总署的角度来说,超级汇总只能保证海关统计数据不会因为中间环节的干扰而出现误差,但统计人员却无法对每张报关单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超级汇总的准确性必须建立在基层海关或者外管、检验检疫等部门逐一“单”、“货”核对无误的基础之上。可是,由于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巨大,而海关统计及核查人员数量又相对有限,不可能做到对每一张报关单上标明的品名、数量等逐一进行现场单货核对。所以,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的严格统计并不表示其中不存在虚假贸易的情况。

      识别虚假贸易

     虚假贸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表现形式繁多。比如,报关单上的商品品名、数量与实际货物不符,报关单上的商品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以次充好,甚或虚构没有实际发生的贸易等等。虽然有些虚假贸易是钻政策的空子,比如,由于、零部件、初级形态制成品及半制成品的国内生产单位通过出口,可直接获得出口退税,同时国家对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实行减免税政策,因此一些企业通过保税区的出口复进口造成贸易虚增。但是,进入超级汇总的虚假贸易的报关单据如果超过一定额度,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虚假贸易的发生目的存在极大的不同,背后隐藏着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等多方的利益诉求。通常来说,企业作为利益最大化个体,制造虚假贸易的目的包括平衡料件严重短缺的合同手册、骗取出口退税、降低销售税负、“搬运”热钱入境套利等。在外部经济环境低迷以及人民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等压力下,外贸企业的利润不断收窄,其通过做高出口数据可以获得更多的出口退税;在内地出口排名较为靠后的地区,出口甚至可以获得政府贴息。另外,进出香港的许多贸易属于转口贸易,货物在内地与香港之间来回兜圈,高报出口价格、低报进口价格,可引入热钱,赚取和汇率价差。

     现阶段,通过虚构不存在的贸易骗取出口退税,从而导致贸易数据失真的程度不高,但将退税率较低的商品篡改为退税率较高的商品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同时,政府还应该关注利用贸易途径进入的短期资本。原因有两方面,首先,出口出现异常增长的集成电路,虽然属于最高退税率类商品,但其规模小于内地经香港转口的规模。其次,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和海关对近年来存在出口伪报或出口申报不实等问题的企业,以及出口贸易额异常增长、与其实际经营能力明显不符的出口企业等,加大了检查和打击力度。而且,骗取出口退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对没有直接骗取出口退税,而是协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因此,当前最可能发生的是利用HS第14类商品出口实现短期资本流入的情况,今年一季度的规模约为171亿美元。

      贸易便利化≠不作为

     虚假的贸易数据危害极大。夸大的贸易顺差会进一步加剧人民币汇率上升的频率和幅度,这意味着出口企业利润的进一步下滑,从而导致更多的企业退出市场,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大量企业的倒闭还意味着就业机会的减少;而且,不准确的贸易数据还会导致政府部门误判经济形势,作出错误决策。

     2012年,针对我国外贸发展中面临的外需萎缩、企业经营压力加大等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进贸易便利化、扩大融资规模等八项政策措施,为稳住我国外贸发展势头提供了坚强的政策支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具体从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推进海关业务改革、降低企业通关成本等方面推出了十六条具体措施。但是,推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不能误读为贸易审核、监管部门不作为,更不意味着为虚假贸易提供便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5月5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加大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企业的核查力度,并调整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相关政策,对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于5月8日发出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点检查电子、和家具等产品,并将10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列为今年开展该项工作的重点地区。有理由相信,通过对虚假贸易的大力整治,最终能够挤干贸易数据的水分。

     (作者为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室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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