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防病也需保障自身,疫苗意外险、企业责任险应紧跟

   日期:2018-08-27     评论:    
核心提示:  疫苗,成为7月绕不去的关键词。值得关注的是,预防风险的疫苗,从生产端,到运输端,再到销售接种端,均潜藏风险,亟待保险

  疫苗,成为7月绕不去的关键词。值得关注的是,预防风险的疫苗,从生产端,到运输端,再到销售接种端,均潜藏风险,亟待保险为之护航。首先,基于受种者的身体差异性,接种合规疫苗时,可能产生异常反应,因政府赔偿金额有限,疫苗相关意外保险产品重要性凸显;而在疫苗保险保障范围外,因疫苗生产、销售厂商过失导致的疫苗质量问题,应由企业担责,而面对巨额赔偿的企业,需责任保险产品为其“兜底”。

  疫苗保障安全存疏漏,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亟待落实

  7月,全国陷入疫苗之殇。

  23日,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数据,称目前共有14.39万人使用了不合格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将试行《百白破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在7月下旬开始现场接种。

  疫苗之效,在于预防潜在的疾病风险。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每年疫苗产能超过10亿剂,每年接种量达到7亿剂,在注射正常疫苗的前提下,约有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二的注射者会产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举例来说,2017年,广东省共接种疫苗5879.39万剂次,异常反应共有9962例,报告发生率为16.94/10万剂次。

  何为疫苗接种导致的“异常反应”?异常反应是指受种者在规范接种合格疫苗的过程中或接种后,产生的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那么出现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如何?据了解,目前国内预防接种的疫苗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免费提供的疫苗;第二类是指由公民自愿并自费受种的补充疫苗。基于两类疫苗接种的性质,其涉及的补偿机制也有所区别。首先,对于一类疫苗引发的受种者异常反应,主要由政府部门与疫苗生产企业,出于责任意识,承担补偿费用,但是赔偿的额度相对有限。

  因此,为增加保障额度,同时保障公民自愿受种二类疫苗的风险,补充类商业保险价值凸显。

  2016年4月,国务院修订发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同年10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补偿效率”。政策推动下,北京、广东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举例来说,日前,广东省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疫苗保险推广普及有障碍,问题疫苗需另寻保障

  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的落实,不可或缺的是由保险机构推出的疫苗相关保险产品。

  一方面,部分险企推出专业疫苗保险,举例来说,中国太保推出“快乐成长”儿童疫苗险,分为标准款、黄金款、钻石款,三款根据保额不同对应不同保费,保费从10元-31元不等,承保年龄均为出生满30日-12周岁的儿童,保障期限为1年,保障范围包括因接种疫苗导致的意外伤害、疾病身故;中国平安推出的疫苗偶合险同样根据保额不同对应不同保费,分别为55元、99元,承保年龄从出生满30天-18周岁,相比于中国太保的疫苗险,承保年龄范围有所扩大。

  除此以外,也有部分险企将疫苗接种引发的异常反应,列入综合型少儿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例如,国泰财险推出的萌宝保少儿综合意外险,保费29元起,承保范围包括“少儿意外及意外医疗、疫苗接种意外保障、公共场所个人责任险”。

  整体而言,面对每年接种量高达7亿剂次的市场,涉及疫苗接种的保险产品种类与数量似乎并不匹配,对此,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对蓝鲸保险分析称,“关于疫苗保险,业内早有讨论,早在2012年左右,曾有疾控相关部门进行过疫苗保险研究。疫苗保险本质属于意外保险,合规疫苗在正常操作下引发的异常反应是小概率事件。消费者面对小概率风险,投保意愿有限,而疫苗保险的设计与推广,需要一定的保民基础与保费收入,达到一定的市场规模。在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环境下,疫苗保险的市场十分有限”。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如国泰财险推出的萌宝保少儿综合意外险产品,将预防接种失败纳入承保范围,但多数疫苗相关保险产品中,均将“因疫苗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列入免责声明中,这也就意味着,面对不合格疫苗,如此次疫苗不合格事件的受害者,将不能通过疫苗类保险获取风险保障。

  与之相反,部分综合性意外保险产品,并未单独将疫苗失效问题列入免责范围。近日,华夏保险发布《关于问题疫苗治病理赔的声明》,强调“凡购买华夏守护神等综合意外险的在保客户,因各类问题疫苗致病的,我公司将认定为意外伤害予以理赔”。

  其实,险企将疫苗质量问题列入疫苗保险的免责范围,不难理解。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其所应覆盖的风险是正常疫苗对应出现的小概率异常现象,如果将疫苗本身的质量问题纳入风险覆盖范围,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且当按照批量生产、接种的疫苗出现问题时,例如此次疫苗失效事件,将导致突发性、批量性的赔付,对保险机构现金流形成巨大考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指出,“此类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损失时,使其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意外应该是不可抗力,而非恶意的谋利行为,商业保险公司本就不该将问题疫苗纳入保障范围”。

  企业过失导致疫苗“差错”须自行担责,责任保险为之护航

  综上而言,疫苗等医药产品潜藏的风险,一方面是受种者在接种正常药品时,自身遭受的损害,这类风险由政府补偿和险企推出的疫苗险、意外医疗险可以覆盖风险。

  而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是,在疫苗生产端、运输流通端,以及销售接种端,均可能因过失而导致各类风险,如在流通过程中,基于温度等环境问题造成的疫苗失效,那么此类风险,应如何保障?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方面,部分国家通过建立基金补偿制度,实现药害救济。举例来说,美国《儿童疫苗接种伤害法案》明确提出,从每支疫苗的售价中,缴纳0.75美元税费,补充入疫苗救济基金;日本的药害救济基金会,由研发、生产药品的企业,按比例出资成立基金,对因药品问题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由基金进行赔付;瑞典执行的则是责任保险补偿模式,由制药、销售公司组成药品保险协会,其模式相当于相互保险社。

  在国内目前的实践中,药害问题主要由司法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的责任判断,判定是否由疫苗生产、销售厂商负责并理赔。与之相应的,是企业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当需要为第三方担责并赔偿时,由保险人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险保险形式,目前在各类企业间快速推广,物流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相继推出。值得注意的是,为防范道德风险,因企业故意为之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在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内。

  产品方面,据了解,目前已有免疫接种责任保险,适用于合规的预防接种单位,保障所在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疫苗的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时,受种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由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生命面前无小事,疫苗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均潜藏风险,且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因此,包括生产厂商、销售厂商、物流相关方等,均有必要投保责任保险,防止因突发事件对企业自身造成无法承担的损失,进而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对此,朱铭来建议称,“对于相关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其投保责任保险,解决当下无法满足公众利益的矛盾”。

 
标签: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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