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记者从济南市教育局获悉,《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汉语拼音及其缩写、英文及其缩写、阿拉伯数字不得出现在学校名称中。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名称
不得冠以“山东”、“齐鲁”等字样
按照《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学校名称应根据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文化传承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名称,学校名称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并冠以适当的限定词。”据介绍,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根据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市属学校,应冠以“济南”名称;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包含所在地区属名称;县(市)属学校,可以不冠以“济南”字样。
[pagebreak]学校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名、
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依次组成
对于学校名称的规范格式,《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学校名称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三个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义务教育阶段设在市辖区的学校,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市直属学校不添加)+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市)的学校,应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体现乡镇行政区域名。
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校,应按照“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企业或高校办的中小学校,可按照“举办单位名称+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按照要求,学校类型的规范名称如下:普通中小学校根据其所属学段,分别称为“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其中“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可以分别简称为“初中”、“中学”、“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可以简称为“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各类学校原则上不以“中心”作为学校名称后缀。
另外,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其中文名称前应冠以“济南”字样,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pagebreak]学校名称不得含有
汉语拼音、英文、阿拉伯数字等
据了解,学校名称中的学校字号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其中公办学校一般应体现公办性质和学校所在具体位置,并且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学校名称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误导甚至欺骗的;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代称;汉语拼音及其缩写、英文及其缩写、阿拉伯数字;与本市已被撤销不足三年的学校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据介绍,设立学校,应当依法申请核准和使用名称。未经核准的学校名称不受保护。学校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同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的学校重名。县(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学校一经批准,批准的学校名称即为其法定名称。学校在制作印章、校牌、校徽及招生宣传、发文、信函等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以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增减、变更文字。
济南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市教育局与市编办共同起草,是为了加强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5月16日前可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济南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联系电话:66608983、电子邮箱:fzghc413@126.com。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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