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抢孩子,能得抚养权?蓄意控制孩子,很可能适得其反

   日期:2018-11-17     作者:786    评论:    
核心提示:离婚抢孩子,能得抚养权?蓄意控制孩子,很可能适得其反鄂尔多斯律师说法中国法治客户端父母离婚,孩子被藏老家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刘先生和妻子阿芳的关系越来越僵。2014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刘先生回家时,家门紧闭怎么也打不开。无奈之下,刘先生找来开锁匠才得以进门,不过迎面而来的却是一场夫妻争吵,最后,闹到了

离婚抢孩子,能得抚养权?蓄意控制孩子,很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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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抢孩子,能得抚养权?蓄意控制孩子,很可能适得其反


父母离婚,孩子被藏老家 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刘先生和妻子阿芳的关系越来越僵。2014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刘先生回家时,家门紧闭怎么也打不开。无奈之下,刘先生找来开锁匠才得以进门,不过迎面而来的却是一场夫妻争吵,最后,闹到了报警才得以收场的地步。这次争吵之后,妻子阿芳一纸诉状送到法院,要求离婚,夫妻俩就儿子的抚养权展开争夺。

原来,刘先生和阿芳于2008年生下儿子小贝(化名)。2014年7月,阿芳带着小贝回其南平老家探亲。不过,刘先生没想到,儿子这一去竟然在南平“定居”下来,上了当地的小学。“我要小孩的抚养权。”刘先生坚持说,小贝随阿芳回到南平后,到开学季,他曾打电话让阿芳将孩子带回厦门报名。“明明孩子可以在厦门上学,她却为了自己,强行把孩子留在南平。”

“她和我父母吵翻后就不肯让我父母带小孩。”刘先生说,小孩因此经常往返厦门、南平,但孩子的户口在厦门,也主要生活在厦门。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针对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认为,孩子出生后长期由母亲一方照顾,所以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更合适。但是,孩子的户口在厦门,也主要生活在厦门,留在厦门接受教育较为便利。

法院判决认为,阿芳擅自将孩子送回老家的举动,既不利于双方关系的和谐,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学习,应予纠正。并且,孩子回厦门学习生活,也方便刘先生探视,减少将来因探视而引发的各类矛盾。

夺子大战,父亲抢走儿子

另一起离婚案件的情形也类似,不过孩子更加年幼,尚在哺乳期,父亲就强行从妻子手中抢走两个月大的儿子,还把孩子送回老家,使孩子变成了“留守儿童”。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这名过激的父亲将儿子还给前妻。

张女士今年35岁,她和丈夫孙先生结婚两年多后生下儿子小宝(化名)。但是,生下儿子后,张女士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展开了“夺子大战”,双方因儿子的抚养问题多次争吵。

一次争执中,孙先生从张女士怀里抢走两个月大的儿子小宝。此次争执之后,孙先生夺走了儿子,随后,孙先生的父母将小宝带回江西老家抚养。“我作为孩子的母亲,无法为孩子哺乳,甚至不知道孩子的生死。”张女士起诉说,儿子被抢走至今她都没有见过一面。她对丈夫如此残忍地将不足两个月大的孩子强行抱离母亲身边,导致母亲无法为孩子哺乳的做法极其愤慨,也对自己孩子的安危极其担忧。因此,张女士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判决准许离婚。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小宝目前尚不满一周岁,从有利于婴儿成长的角度考虑,小宝应由母亲抚养较为合适。

判决还指出,被告孙先生采取极端方法,将仅两个月大的婚生子强行从母亲身边带离,既严重伤害了母亲的权利以及夫妻感情,也完全不利于极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及时予以纠正。因此,法院判决要求孙先生将儿子的直接抚养权交付给张女士。

法院:离婚抢孩子或失抚养权

法院近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恶意制造“抚养权优势”的现象,以小孩作为筹码,要挟对方。

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方式,一种为长期控制,一种为短期藏匿。长期控制主要表现为:将孩子送至自己父母身边照顾,远离对方,以期在诉讼中影响法院对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判决。短期藏匿则主要表现为:在自己起诉前或者对方起诉后忽然将小孩藏至对方不知道的地方,利用对方的焦虑、惶恐,占据财产分配的谈判优势。对此,法官提醒,这样的做法不仅苦了孩子,还会在法官心中形成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印象。

据介绍,藏小孩成为了许多人用以争夺抚养权的手段。不过,这其实是片面理解了法院关于“维持抚养现状”的判决。实际上,蓄意控制孩子的行为并不会对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特别影响,却很有可能适得其反,这样的行为也许会在法官心目中形成“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印象。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会警惕此现象,并将当事人的行为作为考量的因素之一。

离婚律师:一切为了孩子,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断,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角度出发,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从我国《婚姻法》第36条及此前最高法院解释看,有几个基本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尤其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法院应予考虑;如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以致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则离婚时不能直接抚养孩子;在其他情形,须综合考虑男女方抚养条件、抚养意愿、跟随孩子生活时间、有无其他孩子及再育能力以及(外)祖父母照看情况等,最终选择较有利于孩子的一方作为直接抚养人。

文章转载自 离婚咨询

 
标签: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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