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原党委书记方贻尚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贻尚2005年8月至2012年3月,先后任安庆市大观区交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任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任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12年12月高配为副县级),2015年4月至案发任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党委书记。期间,2008年10月至2014年5月兼任安庆市大观区恒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方贻尚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126万元,挪用公款1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33元。
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贻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同时,判令被告人方贻尚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八万一千三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颜永东 操丹丹
编辑:汪林升
审核:熊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