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邹某某在2004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罪犯行贿,故意隐瞒罪犯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发表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狱执行条件的虚假意见,并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导致罪犯被相关部门裁定减刑、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同时,200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多次收受罪犯亲友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万元,扣押的赃物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邹某某受贿所得赃款。(通讯员魏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