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企业主欠薪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期,余姚市司法局接收的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在法院判决前已经结清未支付的工资,但却仍被判处缓刑,这是为何呢?
2012年,俞某在安徽某县注册成立了一家农业公司,为争取当地政府对大学生创业政策的支持,俞某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凌某,俞某仍为股东。
2016年,俞某与凌某将公司业务扩展为香菇、木耳等食用菌的种植,并雇佣当地村民务工。2016年底,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导致拖欠111名农民工资共30余万元。
据悉,2014年,俞某在安徽另一县注册成立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园林苗木种植。2016年年底,该公司拖欠21名农民工资9万余元。2017年7月,俞某离开安徽省,回到户籍地浙江,更换联系方式,停用了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
2017年11月,该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整改责令书,但俞某也未主动处理该事。2018年4月,俞某被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俞某在其父亲的帮助下结清公司拖欠的工资。但俞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俞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考虑到俞某在侦查阶段已结清拖欠的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中,俞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受到了严厉惩罚。俞某在入矫谈话中反复表示,印象中企业主拖欠工资的事情很多,自己原本只想通过逃匿的方法缓一缓,等有了钱再把拖欠的工资补上,没想到竟铸成大错。
小编在此呼吁:各企业主应恪守社会良知,及时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切勿因一时侥幸,最后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