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汇款转账方式给李某甲和李某乙汇去司法救助金15000元,为二被害人及时送去温情。
近日,该院控申部门与未检部门联合开展案件回访,回访张某某性侵案时,发现被害人李氏两姐妹案发时均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父亲是山东人,母亲是瓮安人,从小父母离异后,两姐妹一直由母亲一人抚养。母亲系肢体肆级残疾,不能做重活,平时靠做些零工勉强维持母女三人的基本生活,因家庭十分困难,张某某见有机可趁,每次拿五块、十块的零用钱给被害人,对被害人性侵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案件的发生给二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曾经活泼开朗的孩子们晚上经常做噩梦,也不喜欢和别人交流。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该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二被害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元,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在发放救助金时,该院检察官再三叮嘱其父母:尽快带二被害人咨询心理医师,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文|邓太华、向梅
编辑|赵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