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暴力索债型犯罪的实务认定方法
文/杨云飞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文/邵梅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种类繁多的民间债务纠纷,其中不乏暴力索财冲抵债务案件,案件定性因债务性质、索财手段、索财对象等不同而呈现不同结果。我们根据不同情况,对此类问题的定性进行探讨研究。
一、直接暴力索取合法债务的
采取暴力手段索取到期合法债务且取得的财物没有超出债务范围的,因行为人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虽然行为不当,但依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索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结果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采取拘禁的方式,索取债务,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合法债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入侵住宅罪。
为索取合法债务抢得财物的价值超出合法债务数额时,要应慎重处理,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强抢的财物价值与债务数额相差不大,且该财物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汽车、设备等,因财物具有整体性,虽然超过债务数额,但仍应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被强抢的财物价值与债务数额相差巨大,行为人不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仅以债务纠纷为借口,实际上是意图永久占有他人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如果以支付利息为由,抢得财物超出债务范围,但抢得财物价值并未明显超出民间借贷通常本息数额,应当依照刑法的谦抑性,认为情节轻微,不作犯罪处理。如果抢取财物时不知道财物价值明显超过债务范围,事后知悉,经所有人催要拒不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侵占行为。
二、直接暴力索取非法债务的
采取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的,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定抢劫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定抢劫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的赌资或所赢的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条文中只规定“赌资”,却没有规定“赌资等非法债务”,当司法机关遇到除了赌资以外的毒资、嫖资、买卖违禁品等非法债务时,能否类推解释?
一种观点认为,其他非法债务在财产属性上与赌资并无本质区别,可以类推到其他非法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上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无效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其最终是要被没收归国有,索取非法债务等同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我们认为,非法债务类型众多,法律禁止类推解释,不能将法律对赌资的特殊规定类推到其他非法债务。首先,非法债务通过民事诉讼,无法得到支持,如果报警则可能被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债务人”自愿支付,则转移财产占有关系,“债务人”不支付的,不能认为“债权人”享有该部分债权。第二,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分析,也不能将非法债务与合法债务同等保护,通过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务人”占有之下的财物,不能像劫取合法债务那样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三,2000年最高法《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原因在于此种事出有因的拘禁型索债行为如果一律定绑架罪,量刑过重,可能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于2005年,却仅对赌资做特殊规定,未采用2000年拘禁型索债司法解释中“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表述,反映出最高司法机关对当场暴力劫取毒资、嫖资等其他非法债务一律阻却非法占有目的持保留态度。综上,暴力劫取非法债务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当看该行为是否侵害了抢劫罪保护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占有关系、是否达到了刑法要求的危害程度、非法债务类型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直接暴力索取瑕疵债务的
瑕疵之债是指并不存在或难以查清,数额差异较大的债权债务关系。瑕疵之债不同于非法之债,瑕疵之债有合法的事实基础,但客观上存在与否难以查证属实,难以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给予司法保护,如分手后索要恋爱期间馈赠的昂贵礼物、索要青春损失费,双方并无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索债”有事实基础,某种程度上亦为民间理解和接受。有学者认为,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主观心态上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对犯罪事实的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如假想债务,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债务而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所劫取的财物价值未超过“债务”范围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故意,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了行为的有责性,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相应罪名论处。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假借索债之名劫取他人财物,或者有一定债权债务基础,但漫天要价,索要财物明显超出社会一般人认为的合理范围,应当认定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拘禁后向第三人暴力索债的
采取暴力手段拘禁债务人近亲属,想债务人索取债务的,定非法拘禁罪还是定绑架罪?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2000年最高法《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存在债务关系基础的拘禁型索债,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绑架债务人近亲属,向债务人提出索债要求,并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相威胁的,应定绑架罪,至于是否存在真实债务、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索取的数额是否超过债务数额对行为的绑架性质没有影响。以绑架手段索取合法债务也是非法目的的一种。
我们认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客体而不是债务关系。非法拘禁罪仅剥夺人身自由权,绑架罪不仅剥夺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会对被绑架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重大威胁,并以此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这也是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法定刑存在巨大落差的原因, 非法拘禁罪不能涵盖绑架手段。
因此,非法劫持债务人亲属作为人质索取债务,如果手段行为和非法拘禁罪手段行为类似,也没有以杀害、伤害被劫持人相威胁的,那么即使索取的是赌债等非法债务,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索取的债务数额远大于债务数额,威胁债务人“不给钱就不放人”,可以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定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再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按照数罪并罚处理或者认定系牵连犯,择一重处。如果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债务人近亲属,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相威胁,向债务人索取赌债、毒资等非法债务,应当认定为为实现不法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定绑架罪。
但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绑架债务人近亲属作为人质,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向债务人索取合法债务,如何认定存在争议,应当慎重处理,不能一看到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就一概定绑架罪,也不能因索取合法债务,就认为不属于谋取非法目的,定非法拘禁罪。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考量绑架过程中暴力程度、以人身安全相威胁的紧迫程度、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伤害行为的现实可能性、行为人是否确有不还钱就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故意并为此准备犯罪工具、策划实施方案等方面综合判断,综合以上几点,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与通常绑架罪相当的,即使索取合法债务也可以认定为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