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蔡漳平受贿、贪污案将于12月18日上午公开宣判。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蔡漳平在担任济钢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主任、济钢股份公司总经理、济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济钢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6996792.4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供应商、下属企业等单位财物,折合人民币2835137.42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9831929.82元。
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蔡漳平在担任山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济钢集团公司总经理、济钢股份公司董事长、山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山钢集团日照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由个人支付款项,以走访、会务、招待等名义由单位报销,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566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