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温柔陷阱”敲诈……天津集中宣判四起涉黑恶案件!

   日期:2018-12-18     作者:766    评论:    
核心提示:套路贷温柔陷阱敲诈天津集中宣判四起涉黑恶案件!任丘市麻家坞镇司法所12月1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东丽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集中对三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宣判。同时,蓟州区首例进入审判程序的涉黑案件也在当日开庭。其中,一审案件3件,二审案件1件。案件中有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有设下温柔陷
 

“套路贷”“温柔陷阱”敲诈……天津集中宣判四起涉黑恶案件!

 
任丘市麻家坞镇司法所

12月1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东丽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集中对三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宣判。同时,蓟州区首例进入审判程序的涉黑案件也在当日开庭。其中,一审案件3件,二审案件1件。案件中有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有设下“温柔陷阱”,实施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还有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交易,造成恶劣影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还有以非法手段讨债并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涉黑案件。

1、“套路贷”涉黑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9月份,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在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穆某等人打着“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无抵押、利息低为诱饵,诱骗或强迫借款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滚雪球式”翻倍。有的借款人借款5万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赔进去一套房。为了索债,他们使用暴力、威胁,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

主犯穆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判处22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孙某、李某、许某、李某某提出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微信招嫖后敲诈勒索,15人获刑

2017年4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张某、宿某等人经预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招募刘某、郑某、韩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在河西区、河东区、东丽区一些歌厅内租用包间,利用微信与不特定男性进行聊天,以虚构提供色情服务等手段将被害人约至歌厅单间内,通过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被害人钱财,实施恶势力犯罪。经审理,该犯罪团伙对55名被害人敲诈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15名被告人6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3、垄断拆迁市场,主犯获刑5年10个月

2017年10月,宝坻区大白街道甜水井村和靳家庄村整体拆迁,村民以原有房产置换还迁楼房,由村民自行处置原有房屋附属设施及建筑废料等。同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纠集靳某、张某、李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商贩进村收购搬迁废弃物,除非缴纳好处费。以王某为首要分子,靳某、白某、白某某为重要成员,张某、李某、尚某、冯某、孙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垄断了水井村、靳家庄村的拆迁市场。

宝坻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纠集被告人靳某、张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纠集被告人靳某、张某、李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其他被告人10个月至2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4、于某等8人涉黑案件在蓟州法院开庭

12月14日上午,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于某、申某、冯某等8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蓟州区首例进入审判程序的涉黑案件。

于某从2008年开始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先后在蓟州区多家饭店租赁房屋用于高利放贷活动办公场所,先后组织王某、王某某、申某等人对他人以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并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件将择期宣判。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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