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来监督法院?——从“陕西千亿矿权案”说起

   日期:2019-01-10     作者:767    评论:    
核心提示:究竟谁来监督法院?从陕西千亿矿权案说起大河看法近日,崔永元在微博中爆料最高法院审理的某陕西千亿矿权争议大案的案卷丢失,引爆网络空间,无数网民驻足围观。随后,网络流传的两段视频更是与小崔老师的爆料遥相呼应。视频中,一个自称王林清的最高法院法官坦承,自己就是小崔曝光的陕西千亿矿权案的承办人,千亿矿权案的
 

究竟谁来监督法院?——从“陕西千亿矿权案”说起

 
大河看法

近日,崔永元在微博中爆料最高法院审理的某陕西千亿矿权争议大案的案卷丢失,引爆网络空间,无数网民驻足围观。随后,网络流传的两段视频更是与小崔老师的爆料遥相呼应。视频中,一个自称王林清的最高法院法官坦承,自己就是小崔曝光的陕西千亿矿权案的承办人,千亿矿权案的审判卷宗确曾离奇丢失后又失而复得,王林清还称有最高法院的领导干预办案,录制视频的目的是防止自己发生不测。

自此,小崔的爆料似成实锤,最高法院发布的卷宗丢失属谣言的微博旋即删除,并称已经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欢迎崔永元教授和知情者提供线索。

围绕该事件的各种猜测、推理甚至阴谋论裹挟着汹涌的网络民意涌向最高人民法院。人们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长期不满以及对司法改革成效不彰的论调四起。一篇借描述王林清法官奋斗历程和不公遭遇而暗讽司法改革弊端的网文《员外郎王林清》更是以阅读量10万+、点赞4.2万+(截至20190108),成为冰冷、枯燥、乏味和令人敬而远之的法律圈难得的爆款文章,将事件推向全民热议。

究竟谁来捍卫公平正义的底线?究竟谁来监督法院?古今中外的政治家、法律家及各大法系和政治体制都要面对这个问题,以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笔者结合“陕西千亿矿权案”,从我国当下的制度现状入手,在实然层面对我国审判权的监督和规范加以分析汇总。

一、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

根据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全国四级法院,都建立了比较健全和科学的内部纠错部门和制度。

本级法院自我监督: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监督制度,法院的院长、审委会或者审判监督部门,发现本院作出相关司法决定错误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由本院的有关部门进行自我纠正。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下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决定等,当事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异议、复议等主张,上级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确有错误的下级法院的司法决定予以纠正或要求下级法院重新作出有关决定。

最高法院虽然已经没有了“上级法院”,但仍然建立了自我约束机制。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等进行纠错,以最大程度和最彻底的态度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小崔老师举报的“陕西千亿矿权案”,如果最高法院认为该案的审理或执行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案予以再审改判或重新作出执行行为等。

二、纪委监委的监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职能转隶到纪检检察机关,合并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关”—纪委监委。随着监察法的制定和刑诉法的修改,新型的国家权力监督体制已经确立,形成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监督的全覆盖。

首席大法官也好,“员外郎”也罢,都身为公职、手握公权,自然要受纪委监委的监督,如果有贪赃枉法的不轨图谋,那些个阶下的老虎苍蝇就是前车之鉴。

小崔老师或者王林清法官如果有证据或者线索,能够证实陕西高院、最高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任何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有权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要求依纪依法查办。总书记指出 “反腐无禁区”。不管什么人,不管多大的官,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惩罚。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审议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法院及其审判权进行监督,也可以在理据充足的情况下撤销审判人员的法律职务,以实现对审判权和审判人员的监督。

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多是一种对法院宏观工作的监督,而不是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威严不能就个案向法院或法官发布指令,不能因人大监督而打破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

经常有人大代表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对法院办理的具体案件提出“关切”,实则滥用了自己代表广大人民行使公权力的身份,背离了人大监督的方式和界限,为法学界所诟病。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党中央的有关文件,对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官还是要作法律王国的国王的,任何人不得向法官发号施令,强迫法官作出违法判决。

回到“陕西千亿矿去案”,如果小崔老师能够说服十名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支持,那么根据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质询案,要求最高法院进行答复,多数委员不同意答复意见的,还可以要求重新答复,对有关案件和具体情况“讨一个明确的说法”。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三大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法院作出具体规定。

以民事诉讼法为例,该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可以通过抗诉强制法院重审,但法院仍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第208条同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近日举行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记者会上,公开回应了“最高法丢卷事件”。他表示“涉及法院正在处理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了,最高法内部正在展开调查,也欢迎社会知情人士提供相关情况。我们相信会通过调查搞清楚切实情况,依法公正处理好社会关注的问题。”张军的表态似乎表明检察机关无意介入此事。

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改革精神,审判权的纠错顺位有先后,审判权要先进行自我监督,如果不进行自我监督或者自我监督无效,才可以导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以体现权力的自我约束优先和检察监督的谦抑性。

关于丢卷问题,法官如果因工作失职或故意导致正在审理中的案卷丢失,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208条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有权进行监督。但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如果法官并未违反规定,而是有人蓄谋窃取卷宗的,则法官不承担责任,蓄谋窃取的人和背后的指使者应当承当相应的党纪国法责任;第二,如果案件已经审结归档之后丢失的,则应适用档案管理的有关归档,检察机关无权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监督。

以上可知,小崔老师如果认为“陕西千亿矿权案”的审判和执行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最高法院申请纠正,如果最高法拒不调查或改正,则可以转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审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既是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明确规定。

舆论监督在西方被称为“第四种权力”。虽然我们的社会制度不同于西方,我们也不认同“第四种权力”的正当性,但在网络时代尤其是自媒体高度发达的当下,“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舆论场”,舆论监督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各项公权力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意义越来越重大。

通过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促进个案正义的实现已经越来越常见。聂树斌案、于欢辱母杀人案、昆山反杀案等著名案件都是在舆论的持续监督下,人民群众的集体参与中,才使得个案的正义得意彰显,法治文明得以发展。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虽然存在明显的个案张力甚至偶有剑拔弩张之势,但在促进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大方向上是一致的。

小崔老师作为骨灰级的媒体人和舆论监督者,策划推动了一系列“教科书式”的监督事件:棒打方舟子,推动全民对转基因的科普;枪挑范冰冰,推动国税总局整肃整个娱乐圈等等。

小崔老师这次怒怼的最高法院,一向以威严、神秘而“高大上”面的目示人,面对这样的重量级对手,想必小崔老师一定是弹药十足、战斗力爆表。虽然结果尚未可知,但排山倒海的舆论压力已然使得最高法院成立了调查组要彻查此事,舆论监督的威力和效果已经得到了初步体现。舆论监督确实可以成为法院纠正错误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但据研究,很多著名的冤假错案,在定案的时空下都有强大的民意基础。民意也并不总是理性和正确的。舆论监督也应当具有限度,也应当受到制约,也应当纳入程序的轨道来行使。

综合以上,我过现有看似较为全面和完备的审判权监督体系,也并未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思辨,更是每一个对国家和社会,对司法有体察有担当的人应有的判断。这也是国家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动力所在,原因所在。

愿依法治国得以更充分的展开,愿司法文明得以更有效的实现。

作者:虎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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