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看法:“包间费”是不是霸王条款?

   日期:2016-09-10     评论:    
核心提示:宋 嵩绘5月21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消费者刘先生要求酒楼退还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判决刘先生败诉,驳回其诉讼

宋 嵩绘

5月21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消费者刘先生要求酒楼退还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判决刘先生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迅速引发关注——消费者起诉酒楼要求退还包间费而败诉,这样的结果并不多见,反而是消费者胜诉的案例时有所闻。例如同样在成都,今年2月,一家餐厅因收取消费者50元的包间费被起诉,审理此案的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就判决餐厅退还包间费。

包间费到底该不该收?为何类似案件会得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消费者认为酒楼收取包间费属于霸王条款

今年2月19日,刘先生在成都市武侯区一家酒楼跟几位朋友吃午饭。因嫌大厅吵闹,他点好菜后便和朋友转到包间。饭后结账时,刘先生发现总消费1478元,其中含有包间费380元。

刘先生此前关注到最高法曾表态“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他认为包间费是变相的“最低消费”。此外,他还认为,就餐前酒楼服务人员并未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这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因此他将该酒楼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包间费。

在案件审理中,涉事酒楼表示,刘先生在进入包间前已被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而且包间提供的是差异化服务,在消费者已被告知需支付包间费的情况下,他们收取包间费是合理的。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包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且就餐环境和设施明显优于大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是否收取包间费进行协商,消费者既可选择在包间消费也可选择在大厅消费。因此,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对消费者并无强制性,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

法院查明,刘先生在包间点餐时所使用菜单的最后一页标有各包间的收费标准,该页关于包间收费的文字字号明显大于该页其他文字字号,字体也不同,应当可以起到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作用。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已就收取包间费达成合意,因此,对刘先生要求餐厅退还包间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要看是否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而案情相似的几个案件,判决结果却是消费者胜诉。

先看今年发生在成都锦江区的案例。2月16日,何小姐前往一火锅店就餐,结账时,账单上除了菜品费用,还包括50元包间费。何小姐付款后起诉了这家火锅店,要求退还包间费。最终,锦江区法院认定:“收取包间费,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判决火锅店退还包间费。

再看去年发生在北京的案例。2013年8月,因为无奈支付80元包房使用费,蒋先生将餐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院最后判决餐厅退还其包房使用费。

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经调查,涉事餐厅未事先告知蒋先生关于收取包房使用费事宜,其行为侵犯了蒋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蒋先生失去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对于上述两宗判决,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远军认为,两起商家败诉的案子,共同点在于法院认定商家并未就包间费事项向消费者提前告知,即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武侯区法院做出驳回消费者诉求的判决,正是因为认定“刘先生接受包间服务前,餐厅已告知其包间的收费标准”。

回归法律条文,包间费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法今年2月曾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据此,有不少消费者认为,餐厅收取包间费也属于霸王条款。这也是刘先生起诉的原因之一。

对此,有专业人士分析指出,“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与“包间费”含义不同,前者指向的是“最低消费”。

那么,最高法是否明确定性餐厅收取包间费为霸王条款?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告诉记者,目前最高法并无司法解释提及“包间费”及其定性。张敏介绍,今年1月9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提到对于经营者或销售者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涉及餐饮经营者的霸王条款纠纷,该类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张敏说,这两条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规定,也是判别霸王条款的标准。按照法律条文,并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类型的包间费都定性为霸王条款。

武侯区法院副院长王佳舟也认为,是否为霸王条款,要看该条款是否带有强制性、不可协调性,是否加重了对方义务,减轻或免除了自身责任。“消费者和商家达成了合意的包间费,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是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而对于包间费的收取标准,则需要通过行政管理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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