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了解到,山东能源集团郭屯煤矿华丰煤矿因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别被罚款160万元和120万元,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处罚。
5月8日,鲁东监察分局执法监察时发现,郭屯煤矿提供的井下作业地点未提供1307采煤工作面,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隐瞒作业地点,构成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5月3日,鲁中监察分局在华丰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1614采煤工作面、1413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未按照采区设计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采用“剃头下山”方式开采,也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
此前,山东能源新矿集团孙村煤矿、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单县能源公司、山东能源临矿集团邱集煤矿等矿井也因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别被罚款百万元以上,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罚。
日前,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虽然目前全省煤矿安全形势较稳定,但是安全隐患、特别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却呈现增长势头,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行政罚款较去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部分煤矿甚至因追求经济利益而故意违法组织生产,严重威胁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局面。
当然,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并非省属煤矿独有,市县属煤矿也不鲜见。3月份,山东宏河集团有限公司红旗煤矿存在隐瞒3112综放工作面回采作业,被责令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罚款160万元等。4月份,山东裕隆矿业集团唐阳煤矿因重大安隐患被罚款100万元,单位负责人被罚款10万元。
今年前5个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共监察各类矿井219次,做出停头、停面决定31个,行政罚款3415.89万元,较去年同期的1318.9万元处罚额度增长了159%。这与从严、从重监管处罚有关,也与安全隐患抬头有着莫大关系。目前,全省共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11条。其中,6条为隐瞒作业头面,8条与违法组织生产有关。由此可见,主观故意违法生产占极大比例。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端武表示,全省部分煤矿受煤炭行情好的利益驱使,采用“五假三超”手段违法组织生产,存在“要煤不要法,要钱不要命”现象。同时,部分国有煤矿企业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差,对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故意隐瞒,尤其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5处省属煤矿,本应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排头兵”、“领头羊”,结果却成了反面典型。
该负责人表示,要求煤矿企业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同时,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移交督办、联合惩戒、媒体曝光等综合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事故隐患是引发煤矿大事故的罪魁祸首,是检验煤矿红线意识牢不牢、人民性强不强的重要指标,要充分认清其严重危害,认识到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阻碍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虽然有严格的监管,但更重要的是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必须严守安全红线,更不能心存侥幸追求利益而忽视了安全生产,破坏了全省煤矿来之不易的安全生产局面。(齐鲁晚报记者 刘相华)




